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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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11年12月15日)
第 22 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利息者,由保險人於其繳納保險費後,核計其應繳納之利息總額,並載明於下次繳款單。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定期存款利率,指一般牌告之固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