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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四 章 心理重建 ( 104年05月20日)
第 33 條
心理重建服務內容如下:
一、心理衛生教育宣導。
二、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三、心理治療。
四、其他心理重建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