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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 七 章 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 104年05月20日)
第 62 條
機構式住宿照顧服務對象為經需求評估需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能力增進或夜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提供機構式住宿照顧服務,其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