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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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 111年12月16日)
第 4 條
受災低收入戶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年內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已發生之災害,其受災低收入戶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自本辦法發布日起一年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