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
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
三、開戶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
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款項。
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
六、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