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兒童及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機會,建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協助資產累積、教育投資及就業創業,以促進其自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
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
三、開戶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
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款項。
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
六、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
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
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
二、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其他地方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主管機關為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除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兒童及少年開戶人代表列席。
前項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申請結果,另應每四年就辦理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