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6月06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申請結果,另應每四年就辦理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