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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懲戒處理程序 ( 112年12月08日)
第 10 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作成審查意見後,提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前項懲戒事件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