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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懲戒處理程序 ( 112年12月08日)
第 12 條
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意見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

前項陳述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