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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懲戒處理程序 ( 112年12月08日)
第 15 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得衡酌社會工作師公會之處分情形,為適當之懲戒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