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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懲戒處理程序 ( 112年12月08日)
第 17 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書正本,應送達被付懲戒人與其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及執業登記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