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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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 二 章 懲戒處理程序
( 112年12月08日)
第 9 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將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時,應以書面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社會工作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依章程或相關規定處分者,應一併載明處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