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法施行法  第 一 編 總則 ( 100年06月15日)
第 6 條
凡國營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該事業最高主管機關核定其範圍,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償撥用。但應報經行政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