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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四 章 總登記 第 一 節 土地總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71 條
土地總登記,所有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期限內提出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之。

土地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之人,得於前項登記申請期限內,會同所有權人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