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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四 章 總登記 第 一 節 土地總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74 條
依前條公告之事項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時,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間內更正,並即於原公告之地方重新公告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