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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四 章 總登記 第 一 節 土地總登記 ( 110年07月13日)
第 75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