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林產物管理 ( 108年07月03日)
第 32 條
鄉(鎮、市、區)公所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之開發利用或籌措建設事業經費,得編具原住民保留地伐木計畫層報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