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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林產物管理 ( 108年07月03日)
第 38 條
為維護生態資源,確保國土保安,原住民保留地內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該管主管機關限制採伐:
一、地勢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
二、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
三、經查定為加強保育地者。
四、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
五、可作為母樹或採種樹者。
六、為保護生態、景觀或名勝、古蹟或依其他法令應限制採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