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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 98年06月03日)
第 17 條
為重劃土地分配之需要,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控制點檢測及補測。
二、圖根測量。
三、重劃區邊界測量。
四、繪製地籍藍曬底圖。
五、編製土地權利使用調查表及重劃前原有土地清冊。
六、土地權利關係及使用狀況調查。
七、地上物現況測量。
八、查定單位區段地價。
九、辦理土地歸戶及統計。
十、道路及溝渠中心樁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