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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 98年06月03日)
第 23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應於土地分配結果確定,並完成地籍測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