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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 98年06月03日)
第 24 條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就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屆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