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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98年06月03日)
第 26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註銷租約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重劃前後土地對照清冊,發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逕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