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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98年06月03日)
第 30 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共事業,指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以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第二項所稱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指該重劃計畫書、圖核定之日前已設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