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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附則 ( 98年06月03日)
第 36 條
實施重劃期間,依法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