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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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四 章 計算面積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152 條
宗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止。但以圖解法測量或有特殊情形者,得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平方公尺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