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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四 章 計算面積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1月13日)
第 151 條
計算面積之方法如下:
一、數值法測量者: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
二、圖解法測量者: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算之。

前項以實量距離及圖上量距計算面積,至少應由二人分別計算,並取其平均值。

第 152 條
宗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止。但以圖解法測量或有特殊情形者,得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平方公尺為止。

第 153 條
每幅之圖紙伸縮誤差與求積誤差,應依各宗地面積大小比例配賦之。

前項求積誤差不得超過△F =0.2√F+0.0003F 之限制(△F 為求積誤差,F為總面積,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第 154 條
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面積應就各部分計算後再合併之。

第 155 條
計算面積完竣後,應記入面積計算表並永久保存之。

第 1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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