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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三 章 戶地測量 第 二 節 地籍調查 ( 112年01月13日)
第 81 條
地籍調查,以鄉(鎮、市、區)為實施區域。同一鄉(鎮、市、區)得參酌自然界、顯明地界、土地面積、號數及使用狀況,劃分為若干段,段內得設小段。

原有段界不宜於地籍管理者,得依前項規定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