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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三 章 戶地測量 第 二 節 地籍調查 ( 112年01月13日)
第 87 條
土地所有權人住所遷移,或其他原因無法通知,或經通知未到場指界者,應在地籍調查表內註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