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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五 章 獎懲 ( 108年06月21日)
第 30 條
不動產估價師對不動產估價學術、技術、法規或其他有關不動產估價事宜之研究或襄助研究、辦理,有重大貢獻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