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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   第 五 章 獎懲 ( 108年06月21日)
第 37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設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

前項懲戒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