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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三 章 應用測量 ( 96年03月21日)
第 18 條
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其測量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計畫者,亦同。

機關依前項測量計畫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

軍事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