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土測繪法
第 四 章 地圖管理
( 96年03月21日)
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所轄行政區域圖;其行政區域界線,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勘定之界線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