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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第 四 章 地圖管理 ( 96年03月21日)
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全國行政區域圖、基本地形圖及海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行所轄行政區域圖;其行政區域界線,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勘定之界線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