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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三 章 測量基準之測量 ( 96年11月15日)
第 13 條
潮位站之長期觀測成果,應作為測量水準原點或深度原點之依據。

重力基準站之長期觀測成果,應作為測量絕對重力點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