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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96年11月15日)
第 16 條
基本控制測量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精度規範如附表一至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