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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96年11月15日)
第 15 條
基本控制測量得依適用場合、作業方法及精度之差異,區分其等級,以一等及二等為主;必要時,得另設三等。

次等級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基本控制測量聯繫。

第 16 條
基本控制測量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精度規範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第 17 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如下:
一、點位清查、選點及埋點。
二、網形設計及精度評估。
三、作業規劃。
四、儀器裝備校正。
五、觀測及計算。
六、精度及變動量分析。
七、調製成果圖表。
八、建檔及公告。

第 18 條
基本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基本控制點,應依實施計畫方式加註等級、點號及設置機關名稱,並依下列設置方法區分之:
一、採衛星定位測量方法設置者,以衛星控制點稱之。
二、採三角、三邊測量方法設置者,以三角點稱之。
三、採精密導線測量方法設置者,以精密導線點稱之。
四、採水準測量方法設置者,以水準點稱之。
五、採重力測量方法設置者,以重力點稱之。

第 19 條
衛星控制點之選點,應設置於透空度及衛星訊號接收良好之位置。

三角點、精密導線點之選點,應設置於相鄰各點互相通視,且展望良好之位置。

第 20 條
水準點之選點,應設置於通視良好且地質條件穩定之位置,並以沿測設路線均勻布設為原則。

第 21 條
重力點之選點,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附近無經常明顯震動或無電壓、磁場、質量異常之位置,並以優先共用沿測設路線之既有基本控制點為原則。

第 22 條
基本控制點經清查、選點或埋點後,應調製點之紀錄,作為實施基本控制測量之參考。

第 23 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網形,應依測量方法、精度規範、儀器精密度、點位分布及觀測數目設計,並依其精度評估結果調整之。

第 24 條
基本控制測量所使用之儀器裝備,應依實施計畫之校正項目及週期辦理校正。

前項校正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為之,並出具校正報告。

第 25 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觀測值,應依精度要求加以適當之改正。

第 26 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成果,應以最小自乘平差方法計算之。

前項計算成果,應作為基本控制點之精度及變動量分析之依據。

第 27 條
基本控制點計算完竣後,應調製成果表及基本控制系(網)圖。

成果表應記載基本控制點之點號、種類、等級、材質、土地坐落、點位略圖、點位數據、施測照片及施測單位。

基本控制系(網)圖,應記載點號,並將觀測方向以直線連接成觀測方向線。但以衛星定位測量方法實施者,不須組成觀測方向線。

第 28 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原始觀測數據、平差計算結果、儀器裝備校正報告、點之紀錄、成果表、基本控制系(網)圖及相關紀錄資料,應予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