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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96年11月15日)
第 17 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如下:
一、點位清查、選點及埋點。
二、網形設計及精度評估。
三、作業規劃。
四、儀器裝備校正。
五、觀測及計算。
六、精度及變動量分析。
七、調製成果圖表。
八、建檔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