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96年11月15日)
第 21 條
重力點之選點,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附近無經常明顯震動或無電壓、磁場、質量異常之位置,並以優先共用沿測設路線之既有基本控制點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