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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96年11月15日)
第 19 條
衛星控制點之選點,應設置於透空度及衛星訊號接收良好之位置。

三角點、精密導線點之選點,應設置於相鄰各點互相通視,且展望良好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