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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96年11月15日)
第 18 條
基本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基本控制點,應依實施計畫方式加註等級、點號及設置機關名稱,並依下列設置方法區分之:
一、採衛星定位測量方法設置者,以衛星控制點稱之。
二、採三角、三邊測量方法設置者,以三角點稱之。
三、採精密導線測量方法設置者,以精密導線點稱之。
四、採水準測量方法設置者,以水準點稱之。
五、採重力測量方法設置者,以重力點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