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 四 章 基本控制測量 ( 96年11月15日)
第 27 條
基本控制點計算完竣後,應調製成果表及基本控制系(網)圖。

成果表應記載基本控制點之點號、種類、等級、材質、土地坐落、點位略圖、點位數據、施測照片及施測單位。

基本控制系(網)圖,應記載點號,並將觀測方向以直線連接成觀測方向線。但以衛星定位測量方法實施者,不須組成觀測方向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