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4月12日)
第 10 條
測定機關對前條土地權利關係人之申請,應通知申請複測人及相鄰有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前往實地複測。
前項複測無錯誤者,測定機關應將複測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如確有錯誤者,測定機關應即予更正,並就更正後之樁位及鄰近有關樁位重行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