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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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4月12日)
第 11 條
都市計畫樁位經公告確定後,原測定機關如發現錯誤,應即予更正;實地樁位更動或與地籍圖原分割結果有出入者,應重新辦理樁位公告,並通知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認為更正後之樁位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複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