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都市計畫樁位應依下列規定先於都市計畫圖上加以選定:
一、都市計畫範圍界樁之選位:
(一)邊界轉折點。
(二)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公共設施用地界線之交點。
(三)直線距離過長時,在其經過之山脊、山坳及明顯而重要之地物處。
二、道路中心樁之選位:
(一)選取道路中心線之交點及其起迄點。如二交點間之距離過長或因地形變化,二交點不能通視時,得視實際需要,在中間加設中心樁。
(二)曲線道路先在圖上判別曲線性質,選定曲線之起點、終點,並繪切線求其交點、量曲線半徑、切線或矢矩概值,註記於圖上,作為實地測釘時參考。
三、公共設施用地界樁及土地使用分區界樁之選位:
(一)邊界轉折點。
(二)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公共設施用地界線之交點。
(三)直線距離過長時,在其經過之山脊、山坳及明顯且重要之地物處。
(四)彎曲處按照單曲線選定相關樁位。但保護區邊樁以採用折線為原則,且二折點間弦線至弧線之最大垂距不得大於三公尺。
(五)道路交叉口截角,依照截角規定,於指定建築線時測定之,不另設樁。但都市計畫書圖另有敘明及標示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六)鄰接道路之邊樁,除交界樁外,沿道路之邊樁免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