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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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樁位測定
( 105年04月12日)
第 21 條
都市計畫樁位選定後應依下列原則作有系統之編號:
一、鄉街及鎮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分別採用全區統一編號。
二、市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應分別採用分區統一編號。
三、編號順序:縱向自上至下,橫向自左至右,環狀順時針方向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