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樁位測定
( 105年04月12日)
第 24 條
下列已完成地籍分割地區,得視實際情況減釘或免釘樁位:
一、已依都市計畫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已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
三、都市計畫界線以地籍界線為準地區。
前項地區測釘樁位時,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