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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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4月12日)
第 3 條
都市計畫樁之種類如下:
一、道路中心樁:豎立於道路中心之樁。
二、界樁:
(一)都市計畫範圍界樁:豎立於都市計畫範圍邊界之樁。
(二)公共設施用地界樁:豎立於公共設施用地邊界之樁。
(三)土地使用分區界樁:豎立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等土地邊界之樁。
三、虛樁:樁點極易損毀或因地形地物等阻礙,無法於實地豎立之樁。
四、副樁:在虛樁附近適當地點另行設置以指示虛樁位置之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