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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地籍分割 ( 105年04月12日)
第 45 條
地籍分割測量完竣之地區,都市計畫經變更並發布實施後,測定機關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將有關資料送地政機關,據以重行辦理地籍分割。

前項地區,如經核定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測定機關應配合於辦理地籍圖重測年度前,將有關資料送交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完成實地點交,據以辦理地籍圖重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