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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4月12日)
第 6 條
本辦法之測量基準、參考系統,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五條辦理。但實施局部重新測製時,得依原公告測量基準、參考系統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