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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04月12日)
第 8 條
測定機關應於都市計畫樁測釘並經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日內,將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公告三十日,並將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政府公報及網際網路,公告期滿確定。

都市計畫樁由特定區管理機關測定者,應於樁位測釘並經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日內,送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