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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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年04月18日)
第 18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